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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清德遭彈劾 公懲會費思量

(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4日電)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台南市長賴清德,將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。公懲會曾在2009年台東縣長鄺麗貞懲戒案,認定民選地方縣市長為政務人員,與隨政黨輪替的政務官有別。

監察院今天以7票對2票,通過監委仉桂美、包宗和提案,彈劾台南市長賴清德。監院認為,賴清德首開地方自治史「官員集體不進議會」惡例,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,違失重大。

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懲戒處分種類,包括:撤職、休職、降級、減俸、記過、申誡。但若為政務官,僅適用撤職與申誡兩種。

民選首長是否屬政務官,法界有不同看法。但根據公懲會過去所做的懲戒案,多認民選首長不算政務官。

台東縣長鄺麗貞2008年出國考察,因考察計畫與預算編列嚴重脫節、溢支出國差旅費等違失遭監察院彈劾,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,民選地方縣市長為政務人員,與隨政黨輪替的政務官有別,對民選地方縣市長的懲戒,不限於撤職或申誡,對鄺麗貞記過2次。

公懲會1995年對台中市衛爾康西餐廳大火案公職人員失職案的議處,對台中市長林柏榕做處休職6個月的處分;許信良擔任桃園縣長時遭監察院以擅離職守、參加非法遊行等彈劾,公懲會也是議決休職2年處分。

法界人士表示,在許信良之前的更早年,不乏民選首長被彈劾後遭撤職、休職的案例,但台灣在民主化後,有學者對監察院缺直接民意基礎,卻彈劾民選首長提出質疑,現在若對民選首長處分撤職、休職,恐引發政治風暴,而記過、減俸等對民選首長並無實質懲戒效力,相關制度問題值得探討。1040804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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